伤害事故处理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1.如发现学生伤害,目击者(教职工)即为第一处理人。

2.如伤情严重,应当场给予紧急救护,同时唤人请卫生老师迅速到位,如有必要可唤人迅速拨打电话“120”或“110”。

3.如伤情一般,应护送受伤者到卫生室,卫生室应及时判断伤情,作出简单处理后送医院救助并通知教导处和家长取得联系。

4.卫生室老师外出,则应及时向教导处汇报,由教导处派人送医院救护。教导处应迅速与班主任、家长取得联系。

5.伤情严重的应由2名或2名以上教师陪同护送,其身份依次为卫生老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教导主任等;分管教导应于当日赴医院探视;如医院开出病危通知,则应及时向校长汇报,派出校级领导干部前往探视,并报区教育局。

6.伤情一般的,应由卫生老师陪同护送;如卫生老师不在,则由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护送;如需住院治疗的,则应由教导主任当日前往探视。

7.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事发后应当即由教导处主任安排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学校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校长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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