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查)、阅卷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一、            有关考试:

1、在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学校决定考试(考查)日期。

2、期中考查期间学生照常上课,期末考试(考查)期间,逢英语考查日学生照常上课,语、数考试(考查)日学生停课。

3、考试(考查)时间,监考教师认真巡视,不得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项,教导处负责巡视,保持考场秩序。

4、监考安排:

语文考试(考查),由语文教师轮班监考

英语、数学考试(考查),由教导处统一指定有关教师监考,若遇本班、本学科监考,由教导处做适当调整。

    5、考试(考查)完毕,由监考老师统一将试卷交到教导处。

二、            有关阅卷:

1、阅卷时,由教导处安排有关地点,组织有关教师进行集中阅卷,并统一批阅要求,分工合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阅卷时,有争议的试卷,互相讨论,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教导处有老师或教研组长决定批阅尺度。

3、涉及本班试卷,一律采取回避制度。

4、试卷须在三天内批阅完毕。批阅期间,试卷一律由教导处统一保管。

5、批阅完毕,由教导处进行成绩登记入册存档工作,再发还教师分析。

 

(有关学校质量监控工作,参照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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