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1、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有关规定,凡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教职工均应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献血。

2、凡轮到献血体检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是否参加献血一律以献血办体检结果为准。

3、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如轮到献血可顺延两年。哺乳期结束后参加当年或第二年的鲜血。

4、建立“学校献血互助基金”,用于每年教职工参加献血的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不足部分学校行政补贴。凡在编教职员工均要交纳献血基金,金额为每人每年80元,每年6月一次性交清。(当年献血者免交。)

5、凡新进的教职员工在遵守5年内基本不重献的原则上参加当年或第二年的鲜血。

6、在本校献血者优先考虑参加疗休养。

7、无正当理由拒绝献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党团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8、体检作弊者经查实同样给予违纪处分。

9、以上两种情况,学校还将停发和扣除其奖金,扣除钱款全部进入“学校献血互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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