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资金审批制度》修改稿)
1、 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局的有关规定。
2、 任何物资添置须填写《物品采购申请书》书面申请、报批,经有关部门或校长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安排采购。
3、 添置物资在500元以下,由总务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0元物资,由校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行政会议、校务会议审议决定。(详见《物品采购管理及监督制度》)
4、 经审批同意后添置物资发票的报销,须先经财产管理员对添置物资验收、登记,既办理好“入库手续”后,再经总务主任、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5、 所有报销发票,应注明事由,有经手人、分管领导、总务主任、校长签字,手续不全的,财务人员一律不得给予报销。
6、 未经审批产生的开支,学校不予报销,费用由经手人承担。
7、 物品采购必须及时交校产保管员核定,并在发票上签收后才能报销。手续不符而报销的票据,一经查出,由财会人员负责追回已报销的经费,并处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