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是国家的财产,全校师生人人都要保护好学校财产。为使我校财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 学校发生物品被盗(损坏、丢失),应立即报告学校总务处。总务处负责查清事情真相,根据物品的贵重程度作出不同处理。
2、 被盗(损坏、丢失)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被盗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由学校自行处理。处理方案校务会议作通报。
3、 被盗物品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被盗总价值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学校应立即报告教育局和公安局,并按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4、 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学校财产失窃(损坏、丢失),要承担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和物品的新旧程度作出经济赔偿。
5、 赔偿费全部纳入学校帐目,开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