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育系统实施校长职级制的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转载教育党工委文件    发布时间:2006-04-13

 

根据市教委《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0】4号)、《关于2003年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评审工作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围对象

徐汇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职校、教师进修学院、幼儿园在校(园)级党政领导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上年任职的,次年参加评审)的正副职。机构党政领导参照执行(详见附件一《徐汇区教育系统实施校长职级制范围对象的说明》)。

二、评审条件

校长职级的评审条件按照沪教委人(2003)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补充。

(一)评定校长职级任职年限的要求

1、党政领导首评职级任职年限的要求

党政领导首评职级原则上按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予以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新提任校(园)级领导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和三级校长岗位要求的,经评审后可认定为三级校长:

1)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

2)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的;

3)教龄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含单项)的(详见附件二《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范围对象的说明》);

B、获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奖励的;

C、获市级及以上科研论文奖励的(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颁发的,署名为第一作者或主要研究人)。

2、党政领导晋级晋等年限的要求

1)校级党政正职领导

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有申报晋级的资格。

2)校级党政副职领导

校级党政副职晋级晋等的年限在上述正职的年限上增加一年。

(二)评定校长职级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党政领导评定职级,其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等要求原则上按照沪教委人(2003)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1、学历要求:评定中小学校长职级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2、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评定中学三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三级一等至一级二等校长职级的,须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如申报校长职级或晋级晋等的,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不符上述文件要求,按以下原则操作:

1、首次评定校长职级的党政领导其职级级等上限一般为三级二等;

2、已评定职级的党政领导,其中49岁及以下的,其晋级晋等上限一般为三级一等;晋级晋等时限为:党政正职:优秀为2年,合格为3年;党政副职:优秀为3年,合格为4年。

3、已评定职级的党政领导,其中50岁及以上的,并基本符合二级校长岗位要求的,经评审后可认定为二级校长,其晋级晋等的上限一般为二级三等。晋级晋等时限为:党政正职:优秀为2年,合格为3年;党政副职:优秀为3年,合格为4年。

三、考核与申报程序

校长职级的考核办法和申报程序按照沪教委人(2003)60号文执行。

(一)年度考核结果与校长职级认定的衔接

教育党工委负责对已评定校长职级的党政领导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与校长职级认定的衔接如下:

1、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部分评审条件中“党政领导晋级晋等年限的要求”执行;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晋级晋等的时限延长一年;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且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级等次,其晋级晋等的时限按照副职到岗时计算;

4、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和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

2、个人述职和教职工评议;

3、校长职级办汇总材料写出考核与评鉴意见;

4、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推荐;

5、报市校长职级办备案。

四、组织机构

区教育党工委、区教育局设立“徐汇区教育局推行校长职级制度领导小组”,同时设立“徐汇区教育局推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办公室”,对全区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协调,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干部科、人事科。成立“徐汇区教育局校长职级工作评审委员会(中学组)”、“徐汇区教育局校长职级工作评审委员会(小学组)”、“徐汇区教育局校长职级工作评审委员会(幼儿园组)”,“徐汇区教育局校长职级工作评审委员会(机构组)”,负责对校长职级的评审工作。

五、工资待遇

校长职级评定后,职级工资按市教委和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职级工资的执行时间按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徐汇区教育系统实施校长职级制范围对象的说明》

2、《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范围对象的说明》

 

 

徐汇区教育党工委

徐汇区教育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实施  校长  职级制  管理办法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教委人事处                  

  徐汇区教育党工委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一

徐汇区教育系统实施校长职级制范围对象的说明

 

一、范围对象

1、校长职级制对象

1)徐汇区所属中小学校、职校、教师进修学院、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中的校(园)级党政正副职领导;

2)徐汇区各街道(镇)社区学校常务副校长。

2、参照校长职级制对象

1)徐汇区教育局所属机构的党政领导;

2)徐汇区教育党建研究室督察员;

3)徐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以上参照校长职级制对象在本局系统范围内实施和有效。

3、保留校长职级制对象

已评定党政领导职级的,如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校级或机构党政领导,由教育党工委确定可否保留其原定职级,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保留期间薪随岗变,由所在单位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二、党政领导岗位(职务)变化其职级在政策上的衔接

1、原校长职级制对象,如调入局属机构担任党政领导,其原定的职级可直接对应机构党政领导的职级,并列入参照范围。

2、原参照校长职级制对象,如调入校长职级制评审的单位任校级领导,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职级。

 

 

附件二

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范围对象的说明

 

一、上海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如: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上海市劳动模范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上海市特级教师

二、参照市级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如:上海市师德标兵

上海市优秀德育工作者

上海市优秀班主任

上海市“三八”红旗手

    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

上海市园丁奖

三、以上未尽事宜,由徐汇区教育局推行校长职级制度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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