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教 院 附 小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礼金)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维护自身廉洁自律的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全体教职员工”,是指学校所有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返聘人员。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一切活动。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受赠的物品,“礼金”指包括现金、硬通货或支票、本票、汇票、存折、银行卡等可直接到银行变现的支付凭证,“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购物卡券、健身娱乐卡券、餐饮卡券、交通票卡证等各种形式的消费性代金卡券。

 

第三条  全体教职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或变相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自收受之日起(临时出差或出访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须在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登记表》,其所收受之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随登记表同时上交。

《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登记表》,由校长室统一造册。每学期一次校务会议进行通报。

 

第五条  公务活动中未能拒收的礼品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贵重礼品,交学校保管室保存或处理。

(二)特别贵重的专业设备、器材等,经校务会议讨论后,可留合适部门在工作中使用并上报登记在册入国有资产账;转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要严格手续。贵重、高档装饰性礼品、工艺品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陈列性礼品,可安排用于公共场所陈列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价值在200元以下礼品登记后由校务会议拿出处理办法。

 

第六条  凡在公务活动中未能拒收的礼金、股票、债券,要及时上交并入账。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未能拒收的消费性卡券,能退回的必须退回;实在无法退回的,如购物卡券,可留作用于购买探视伤病员、离退休老同志、困难职工的慰问品等。使用时应注明出处,两人以上证明,校长审批。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者,要根据价值多少或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加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党支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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