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一)票据的管理

1、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出售、转让、出借或代开收据发票,不得自行改变收费票据的用途。

2、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制定制度,保管与开票人不得同一人。

3、按顺序号开具收费票据,不拆本使用,套上复印纸一次填写,收费内容不得盖橡皮章。如有填写错误加盖作废章。如有遗失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二)票据的核销

1、使用“销号单”。有领用人(部门)填制,并由制单人和复核人签名后方为有效。

2、“销号单”一式两联,一联粘附在使用完毕或不能续用的经审核过的收费票据后面,说明此本票据已经作销号处理。另一联按票据序号装订以作单位领用新票据、主管部门核销旧票据的依据。

 

(三)票据的领用和购买

1、上海市中小学学杂费专用收据,一般每学期凭“销号单”到教育局计财科领取。

2、根据规定必须持有权审批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购印证》。

3、携带本单位的《票据购印证》及票据购印申请表按需到区财政局购买统一收据。

4、按季填报《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支情况表》上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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