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工作条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一、要求:

1、  热爱教师工作,师德良好,自律意识强,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尊重学生与家长,善于与学生沟通,学生行为规范良好,得到家长的好评和学生的喜爱。

2、  能关心学校集体,工作积极主动,乐意接受任务,甘于奉献,与人相处和睦、团结、合作。

3、  积极投入教学改革,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努力进取,每学期研读一本教育教学书籍,每学年主动参与科研课题,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予以实施。

4、较强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在课堂上积极体现“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效果较明显。

5、备课重“目标、方法、反思”;作业重“指导、分层、多样”,批改重“及时、规范、激励”;学生辅导,做到“耐心、到位”,所教班级学生学习质量高或者有显著进步。

二、权利:

1、  优先参加区、校各类教育教学研讨会。

2、  优先提供学习考察、培训进修、论文发表的机会。

3、  “区学科带头人”、“ 区骨干教师”原则上在校骨干教师中的优秀人员中产生。

4、  每年提供100元购书经费。

三、义务:

1、  每学年上一节全校性的展示课。

2、  每学期有5次以上应用现代化教育技术的教育实践课。

3、  随时接纳各种开课活动。

4、  承担校级带教任务。

5、有研究课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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