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徐教科〔2011〕7号    发布时间:2011-09-23

    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学生2011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学习《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以"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及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扎实开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少儿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保险对社会、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现实作用,以"学生健康成长为本"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进一步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

    历年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保险公司对全区学生住院治疗及大病门诊报销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学校及学生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援助,解决了许多家庭的实际困难。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的互助精神,人寿公司提倡的"向社会献一片爱心,给家庭留一份安心",都在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学校要结合德育工作积极宣传,通过浅显易懂的文字,生动感人的事例对学生和家长积极引导,使学生具备关心他人、参与互助的思想境界和行为准则,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

    三、积极配合,规范操作,组织落实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新学年,各单位按照要求,配合区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中国人寿浦东支公司做好《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组织、统计、缴费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非赢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倡导互助精神,切实地为部分困难学生家庭减轻经济负担,逐步成为未成年人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托幼机构:全体在册学生(包括在校借读并登记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2)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2、收费标准:

    中小学、职校、托幼机构:每人60元/学年(暂定)。

    3、减免范围与操作办法:相关文件资料由区红十字会下发。

    4、收费时间:2011年9月26日——10月12日。

    5、上报时间: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时间内完成收费工作,并按规定将人员信息输入电脑后,将缴费名册和人员信息电子文件于10月12日前一并上报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学生保险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使学生平安保险更适合学生的保障需求,使投保的学生更全面地得到经济补偿。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每人50元/学年。

    3、缴费方式:学校、幼儿园配合负责组织,发放统一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经家长自愿选择,确认同意后交费,收费统一交至中国人寿浦东支公司。

    (三)《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是使投保的学生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得到切实的经济补偿。

    1、参加对象:

    (1)中小学、职校:全体在册学生。

    (2)幼儿园:全体在册学生。

    2、收费标准:

    (1)普通学校、幼儿园:2元/人。

    (2)寄宿制、特殊学校:2.5元/人。

    (3)职校:3元/人。

    3、缴费方式:

    经费从事业支出中的"业务费——其他业务费"目级中支出,于10月12日前将经费交中国人寿浦东支公司。

    以上各项目细则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布置。

    希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领会精神,并传达到每一个操作环节的相关人员,将2011学年少儿住院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做好。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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