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为了我校财产报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徐教院附小财产报废制度。
1.学校的财产物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及器具)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
2.财产物资一次维修费用超过原价一半的,可以报废。
3.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报报废单,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注销。数额较大的需报送教育局设备组,由教育局设备组审核批准后注销。财产物资丢失需要报损的,必须上报教育局,并报公安局备案,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学校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4.财产物资的审批权限:单价在1500元以下,一次报废在50000元以下的物品,由学校校长审批。单价在1500元以上,一次报废在50000以上的物品,上报教育局设备组审批。
5.报废财产物资的处理:凡经批准报废的物品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学校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后的残值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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