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教院附小规范教育收费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沪教委监〔2008〕8号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以下细则:
1、严格执行市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一切收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学校各项收费和代收费金额必须当面点清,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代办费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和不开单据收费。
2、不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一费制”和代办费公示、备案制度。代办费必须坚持学校审核批准、家委会讨论通过、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订购和擅自收费,不准部门或班主任及其他教师个人擅自为班级或学生订购。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和突破标准乱收费。对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取。对不按制度违规违纪的部门和个人要认真追究查处。
3、实行班主任收费责任制。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管理、班主任具体负责。班主任要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和学校要求认真负责地及时做好各项收费工作。学校收费要统一印制收费征询单,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时间及自愿原则,由班主任负责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由家长在征询单签字同意后,班主任履行收费手续。班主任收费工作情况列入班主任考核,与班主任考评和津贴挂钩。凡班主任工作不规范、不到位、收交费不及时、出现收费失误及来信来访来电上访或其它问题的,学校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4、实行学生收费清结通报制。由校长牵头、总务处负责,每学期期末,对代办费情况予以清结,做到“及时结算,多退少不补”,并印发人手一张的代办费清单,让家长和学生了解交了什么费、标准是多少,清结情况如何。
5、建立并落实收费督查制。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收费情况调查、督查,并纳入干部、班主任、教职工考核。对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搭车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或超标准收费及巧立名目收费者认真追究查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部门、班级、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期末考核。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