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08-02-21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徐教办(2008)6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日前,市教委下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现转发各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
    市重点高中:210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
    小学:100元;
    初中:10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
    一期课改:190元;
    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课外教育活动费,须由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三、其他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全部取消;
(二)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均免交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借读生、民办学校学生,均免交课本和作业本费;
(四)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五)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中小学  收费  工作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