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近期本市“红眼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来源):沪卫疾妇〔2010〕85号    发布时间:2010-09-20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有关高校,市眼病防治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近日,全国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俗称"红眼病")疫情明显上升,大部分省份报告病例数快速增加,明显高于近年同期水平。本市疫情监测发现, 自8月份以来本市部分郊区县外来务工聚集地陆续出现多例疑似"红眼病"患者,9月2日开学后全市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尤其是民工子弟学校出现多起疑似"红眼病"聚集性疫情。"红眼病"是接触性传染病,潜伏期短(约数小时),传播迅速,很容易在学校、托幼机构、工厂等人群聚集性场所暴发流行。为有效预防控制"红眼病"疫情在本市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红眼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红眼病"防控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红眼病"防控工作,充实必要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物资,全面落实各项"红眼病"防控工作制度和有效措施,力求防控不留"死角",切实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校卫生保健老师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协调好辖区相关部门,尤其是街道、镇政府,形成合力,重点做好城乡结合部学校、工厂等集体单位和疫情波及社区的防控工作,有力提升辖区"红眼病"疫情发现和处置水平。

    二、规范监测报告,加强应急处置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红眼病"专用诊室或专台,加强预检分诊,认真筛查疑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人,严格按照《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诊断标准》进行诊疗,减少误诊和漏诊。一旦发现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切实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同时积极落实相关的消毒措施,确保不发生院内传播。全市25家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监测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对各类急性结膜炎病例的主动搜索,并落实报告、登记、核对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眼病防治中心开展标本采集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导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包括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看护点)的晨检和报告制度。若晨检发现有疑似症状学生,应及时联系家长赴医疗机构就诊,确诊病例需居家隔离一周,同时做好每日学校因病缺课缺勤网络直报工作,以及学生、家长的健康宣教工作。对发生病例的学校、托幼机构要加强消毒及密切接触者的观察,建议暂停眼保健操和集体性活动。各高校要落实专人负责本校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红眼病"集聚性疫情,第一时间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三)市、区两级眼防机构和疾控机构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同时要积极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学生晨检、健康观察和各项工作。疫情发生后,要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并协助发生疫情的学校等单位做好消毒等卫生处置工作,严防疫情传播蔓延。

    三、加大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

    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游泳场(馆)、理发店、公共浴室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防范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

    四、积极开展健康宣教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红眼病"预防和治疗知识,要大力提倡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不用脏手揉眼睛、不共用毛巾等,出现不适后要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市健康教育所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健康宣传工作,同时充分利用"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和短信平台传播"红眼病"预防方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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