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教院附小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徐教委(2006)7号文《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教育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工作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支部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干部管理考核。
3、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 责任内容:
1、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安排。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特点,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学校依法治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教育纠风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落实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注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集体领导方向,排查学校薄弱环节,完善管理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健全完善以下制度:议事决策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民主生活会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廉政预警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3、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学校拥有一支团结、实干、高效、廉洁、受教职工公认的干部队伍。
4、要抓好干部的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需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纠查处。
5、要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
重视和加强民主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重视信访工作,发挥好工会的作用,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设。
6、要加强学习培训和教育。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三讲教育,组织党风廉政方面的党纪法规和理论的学习,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的教育,便于阶段性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保证措施落实行之有效。
三、 责任分工:
党支部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责任。
校长:对行政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负直接责任;对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部门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责任;对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 责任考核:
1、 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干部考核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 学校工会要协助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工作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 各级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负责地向党组织报告。
五、 责任追究: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布署、指示和决定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应向教职工或学生的切身利益的。
(3)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较职工切身利益的。
(4)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追究或不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3、责任追究形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等。
4、实施责任追究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5、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发生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六、 附则: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