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 内化 致用
作者(来源):徐教院附小 李文泽    发布时间:2008-08-17

 


——参加2008年徐汇区教育系统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体会
李文泽
2008年8月15日

    本次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从2008年3月起至8月为第一阶段,历时半年。我在所属学校参加了整个过程。

    这次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是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继续,也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和发展。通过学习、参观、实践等教育活动,我有了以下体会:

    一、中心是突出主体

    《2008年徐汇区教育系统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实施计划》明确指出:本次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的主题是“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翻开字典看对“主”字的释条,最先映入眼帘的是“主人”二字。根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的性质,由此不难诠释这里所讲的“主体”就是意为: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要起到坚强核心作用。而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增强主体意识,就是要把自己当作“主”,以“主”的身份参与党的事务。由此想到的是:因为是“主”,所以工作应“主动”;因为是“主”,所以责任要 “承担”;因为是“主”,所以凡事要“过问”。

    二、重点是实现内化

    本次经常性教育活动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内容,目的是“提高党员素质,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内民主”。要达到它首先必须在“内化”上下功夫。

    在这个问题上党员、党组织各自都有自己的责任。就党员而言,一应学习,二要理解,三须掌握。更多的则是党组织应做的工作,如上级要求的推进以党内“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创设环境和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等。

    我的另一个看法是:由于事物变化的无限性(“一”和“多”的关系),决定一切“限定”总是有限的。《条例》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出来的,考虑的应该很周全。但常识告诉我们,问题还会衍生、派生、新生。从这个角度看,《条例》(在切实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也只能管一时的问题。

    有一句话堪称至理明言:复杂的问题,要用简易的方法去解决。把“多”归为“一”,就是从根本上去解决。要执行好党章和党内法规,根本的一条是看如何处理“利己”和“利人”(包括“利国”、“利民”)的关系。这是最直接、最简易、最能衡量、辨别、评判的标准和试金石,也是最可信的“内化”结果。

    三、关键是学以致用

    党章和党内法规既然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学以致用便显得十分必要。我校就曾对照上述要求,寻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党员的“三先”、有关制度等)并作了改进。从而使党员的宗旨意识、权利意识、纪律意识、监督和保证意识得到增强。

    我还想到的是,学以致用不仅只局限于党的一路工作,应该与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就是落实党代会精神。

    党的“十七大”是我们工作的指南,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说道: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从以上字里行间可以解读出我们从事的这项工作既肩负着民族兴旺寄托的责任,又表达了党在教育人、培养人问题上的意志和要求,它的归结点在“人民满意”。 是“利国”、“利民”、“利人”的突出体现。

    通过本次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我要继续在学习上再深入,在内化里下功夫,在工作中更努力,使自己成为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党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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