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小学
章 程
(本章程于
序言
1912年(民国元年 ),学校开办,校舍借用长桥镇南裴氏民房二间。1918年,因地处松江县最边远,生源不足,故松江教育部门决定停办该校。当时松江县劝学所所长(曾主事龙门师范附属小学)推荐沈式寰负责办校。经县教育部门批准,定校名为“松江县莘庄乡长桥镇小学”。
1933年,松江县教育局拨款千余元,责沈式寰购地筹建一所完全小学校舍。不足六月,建屋十八大间,包括礼堂、教室、办公室,所缺款均由沈募集及自费。学校更名“松江县立长桥小学”。校址:长桥镇南街88号。学校不断发展,校舍仍嫌不够,准备开办寄宿部。求得刘三先生等帮助,征集书画,假新松江社(松江文人学社)举行展览会义卖,售款添建楼房,刘三题该楼为“学海楼”。
1939年,因反日战争激烈,学校暂时停办。1941 年,学校以“北桥特别区立朱行小学”之名复学。1945年抗战胜利,学校在当地人士的努力下,修复校舍,更名“长桥中心国民学校 ”,又称“第26区中心国民学校”。1946年,附设幼稚园。1949年,内设“四十六工农业余学校”。1951年,学校更名为“上海市龙华区长桥镇小学”。1960年,学校托管西湾小学、河六小学。1964年,内设“上海县龙华公社农业中学”。1976年,因开掘淀浦河工程,学校拆迁东南移
1985年,学校划归徐汇区。1986年,因“学海楼”属危房,故学校搬借上海小学平房数间上课。1987年,新校舍落成,回迁长桥镇。1990年,学校迁入公建配套的新校舍,校址:长桥四村89号。2002年,紧邻学校边幼儿园校舍(长桥四村87号)并入。2005年6月,学校更名“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小学”。2008年,长桥四村88号(原托儿所校舍)再次并入。
2012年,学校隆重举行了纪念建校一百周年以“正气传百年、雅韵满校园”为主题的系列庆祝活动。将项目与文化并举,用文化提升教育的品质,学校确立了新的办学目标:继承创始人“办家乡学校”的精神,打造“气正韵雅”的魅力校园,办成“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小学”,简称为“徐教院附小”;英文表述为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Attached to Xuhui institute of Education Shanghai;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龙临路长桥四村89号,邮政编码200231;网址是http://xjyfx.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面向本地段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区户籍及非本区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思想
【办学宗旨】坚持内涵发展,积淀办学底蕴。
【办学理念】为每一个孩子创设自信成长的乐园——培养幸福乐学者;为每一个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沃土——打造成功乐业者。
第六条 办学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项目”驱动,使百年老校寻找到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和生长点,逐渐形成思路清晰、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发挥独特的育人功能,成为本地区有口皆碑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具体目标】师生共同奋斗目标(校风) 自信、自主、自律
学生培养目标(学风) 健康、明理、乐学
师资建设目标(师风) 博识、善导、敬业
学校管理目标(班子作风) 协作、务实、高效
校园建设目标(环境承诺) 美化、绿化、净化
第七条 文化精神
【校歌】希望之桥
【校训】气正韵雅
第八条 校标
2、校标视觉中心将红色的“y”和“j”上橙色的一点组成具有动感的人形,代表天真活泼的小朋友;“j”的主体部分用绿色寓意宽广的人生大道;由“f”上的“- ”演化成的
3、整个校标呈圆状,图案色彩明暗交替、对比强烈;拼音字母变形夸张、装饰感强,体现出全体师生团结和谐、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支部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校长由徐汇区教育局任命,校长的权利和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事项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组成。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党支部实行对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议事规则审议并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职责。
(三)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少先队、儿童团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内部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按照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逐步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师生须知》的修订,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教导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四)学校通过年级组、教研组、工会组对教职员工进行各项管理。年级组与教研组共同合作,完成对学生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会组承担考勤、师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优化基础型课程、落实拓展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三)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五)实行班级授课制。
(六)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填写《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励相结合的奖金制度。
(二)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每三年一次,按照一定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班级、年级、校级三个层面的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要求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校联系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应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发挥积极作用。学校依靠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及不良习惯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的校园文明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8万元,是徐汇区政府通过徐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作他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由校长领导,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徐汇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议事规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