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徐教院附小    发布时间:2010-12-08

徐教院附小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稿)

一、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全日制全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二、招生对象

在本校招生范围内有常居户口(含蓝本户口,但必须有实际住房),年龄符合教委规定的学龄儿童。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学龄儿童,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并报区招生办批准备案。

三、招生工作有关原则

1、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当年市区学龄儿童的分布情况和本校的招生能力,考虑到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等有关因素,以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招办确认。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我校的招生工作做到计划、条件、政策、原则、范围等公开。坚持在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严格按招生有关政策和原则办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3、坚持“基本稳定”原则。区教育局划定招生的范围保持基本稳定。

4、坚持“住、户一致”的原则。招生时,依据学龄儿童的户口和住址,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必须一致。户口为择校而迁入,挂靠在亲戚朋友处的学龄儿童,要求其回实际居住地小学就读。凡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户三者不一致的,则以家庭住房为准,凡有两处住宅的,则以现实际居住地为准。

5、坚持“统一安排”的原则。对在调查规划以后从外地迁入本校招生范围户口和因父母在本区域无住房的蓝本户口,挂靠户口的学龄儿童,在保证其在本区小学就读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区招办统一安排到相对较近而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

6、坚持“宏观调控”的原则。借读生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宏观调控。凡户口不在本校招生范围内的学龄儿童,若要求在本校借读的,需报招办审批。

四、招生程序

1、调查。由学校会同有关街道、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学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招生总量,以及学龄儿童住户分布情况,并及时向小教科和招生办汇报。

2、报名:招生对象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持本人及家长户口簿、房产证或真实有效的住房证件(以上材料均需带原件)到所属地段学校报名。

3、核实。为保证新生能相对就近入学,学校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实地调查核实。

4、发入学通知书。确认学生属于本地块后,在招生办统一安排下由学校填写好入学通知书,发至学生家长。

5、办理手续:根据有关通知,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取得小学学籍。

五、招生工作标准

1、教育局招生办划分的区域内适龄儿童都能依法入学。

2、为保证今后正常转学的学生入学,必须按规定不擅自超计划或无计划招生,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3、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将个人资助与招生挂钩。学生应缴纳的杂费、代管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借读生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教育补偿费,经费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招生报名时,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5、招生工作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举报的事件必须认真对待,件件落实。

六、办理期限

凡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办理完结。

 

联系处室:教导处

联系电话:64103104803

联系人:老师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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