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作者(来源):徐教院附小    发布时间:2010-12-07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小学(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胡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地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应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接受甲方在人事聘用、学生伤害事故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咨询;

2、参与甲方重要文件涉法条款的审读,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

4、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应享的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和资料;

(二)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三)甲方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甲方相关情况。

四、乙方应尽的责任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顾问;

(三)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四)在应聘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五、甲方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处理,甲方有责任向法律顾问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乙方应及时给予提供法律帮助和解决相关法律事务。

六、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1万元。支付方式为:甲方在2010431日前支付给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5000元,余下法律顾问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01030日前付清。

七、甲方如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甲方的诉讼案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 2010年4月12011年3月31止。

九、本协议履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方式继续合作的,可自动续签,也可经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否则本合同即自然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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