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和招生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一、招生工作:

1、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进行招生,不得违反招生规定招收新生。必须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额编班。

2、按规定给予蓝印户口、野外工作、博士生、港澳台同胞、归侨子女借读。

3、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收礼,禁止各种名义的乱收费。

4、凡非本校招生范围内的学生要正式转入我校就读,均需经过教导处组织的面试和书面测试,证明其有中等以上学力的,方可由校长批准转入我校。

5、凡要求进入我校借读的学生,均应由教导处证明其有中等以上学力的,方可由校长批准借入我校;如期间借读学力没有提高反而下降或品行低下,则退回原学校就读。

6、教导处对转借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编班时,应保持各平行班的均衡。

7、年级组与班主任应服从教导处作出的编班决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转学生、借读生入班,不得歧视他们。

8、学生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应准予转学。

9、严格做到按日程表进行招生工作,克服困难,不误时。

 

二、学籍管理:

1、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督促各班各科做好成绩评定工作,并严格执行升、留级制度,做好补考工作。

3、做好毕业生统计、考核、填表、推荐工作,对符合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4、认真做好各类报表,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方便各部门工作。

5、办理转学、修学、复学、退学的有关手续,及时统计转出转入学生人数,做好花名册学籍卡登记工作,与卫生室、大队部、总务处班级人数一致。

6、做好学生出缺勤情况的统计和处理工作,及时做好在册学生各项奖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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