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一、            探亲假

分居两地的教职工和未婚教职工一年可有一次假期探望配偶和父母,但一般必须在寒暑假中享受。

 

二、            婚假

法定年龄结婚及晚婚,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如若放在寒暑假中享受,学校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

 

三、            丧假

直系亲属、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教职工分别可享受请假13天。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四、            计划生育假

1、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

2、生育后人工流产第一次按规定给予两周休假,第二次起人工流产休假作病假处理。

3、哺乳期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但必须集中使用。

 

五、            寒暑假

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应参加返校和假期培训活动,并服从学校安排参加工作值班。

 

六、病事假及调休(详见《考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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