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来源):沪教委人〔2009〕13号    发布时间:2009-04-0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9〕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提高本市特殊教育、工读教育和早期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和专业导向,充分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引导作用,根据本市特殊教育、工读教育和早期教育的发展需求,现对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的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增设特殊教育学科评议组

    鉴于特殊学校教学工作的特殊性,从2009年起,在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中增设特殊教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特殊学校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人的评议。特殊学校教师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选择申报特殊教育学科,也可以选择申报相关学科。

    二、工读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工读学校教师在职务评审中,其教学工作量的考核目前是参照普通学校的标准。考虑到工读学校教师的教育工作特点,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工读学校教师任教工读学生的教学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最多不超过正常考核工作量的15%。(仅适用于教师职务评审时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三、早期教育中心人员的职务评聘列入幼教学科

    为促进早期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现决定将在早期教育中心中从事早期教育的教师的职务评聘列入幼教学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务  评聘  通知

抄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325日印发

 

(共印3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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